社會中心/羅欣怡報導
▲嘉義一名婦人在連鎖咖啡廳未消費,又偷充電,遭法院判刑。(示意圖/資料畫面)
真的是因小失大!嘉義吳姓女子今年9月前往連鎖咖啡廳,沒消費又沒經過店家同意,逕自使用牆上插座替手機充電1小時,被制止還嗆「我用的是台電的電」,店家最後報警處理。嘉義地方法院審結,依竊取電能罪判罰吳女20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女辯稱自己在今年9月19日上午11點就進到咖啡店做自己的事,沒有消費,後來手機沒電,未經咖啡店店內員工之同意,就拿出自備的插頭插上咖啡店的插座充電,店員提醒要消費才能充電,吳女不予以理會,甚至還開口嗆「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我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咖啡廳的電」,店家覺得不可理喻,於是報警。
檢方偵訊時,認為吳女早知道電費是由咖啡店繳納,仍卻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有竊盜犯意等不法意圖;嘉義地院審酌,吳女竊取電力經推算為0.7度,換算電費金額4.7元,但吳女否認犯行,也未與店家達成和解,最終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