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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壯男扮正妹誘2男網友「關燈」發生關係13次 判刑5年6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為隱藏自己男性身份,林男都會要求男網友「關燈」等待。(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為隱藏自己男性身份,林男都會要求男網友「關燈」等待。(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市一名40多歲林姓男子在網路上1人分飾2角,化身嗲聲正妹,和2名男網友交往、發生性關係。為避免被拆穿,要求男網友在家關燈等他,並誘使男網友喝下摻有安眠藥的酒,使男網友誤認真的正妹在一起。2男網友一共和林男發生13次性關係。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林男5年6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林男透過交友網站及通訊軟體,1人分飾2角,化名「語婕」、「林語婕」,拿正美照片當大頭貼,謊稱自己僅19歲、20歲,和2名男網友交往。2020年3月間,林男邀約男網友A到住處發生性關係。先由林男以本尊在附近一家便利商店現身,自稱「語婕」的哥哥,載A網友返家並交代關燈等待,同時誘使網友A喝下摻有氟硝西泮成分之安眠藥劑的酒。

隨後「語婕」進入房內,趁網友A無法分辨其身份真偽時發生性行為1次,得逞後於黑暗中離開。事後網友A因身體不適就醫,採檢尿液檢驗發現體內有氟硝西泮成分。

林男另也與男友網友B交往為男女朋友,相約到住處發生性關係,相同手法,待網友B關燈後,隱藏其男性性徵,以「林語婕」的身份進入房間,使網友B在黑暗中和林男發生關係。雙方之後又再發生11次關係。

一審林男被以強制性交罪13罪判刑,合併應執行期4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網友B知道對方是男性,屬合議性交,因此改判無罪,網友A部分,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男確實使用詐術,使2名男網友誤認與之發生關係的對象為女性,妨害2男選擇性行為對象性別之性自主決定權,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

不過雖然檢方起訴認為林男誘使網友A喝下摻有安眠藥劑的飲料,符合「以藥劑犯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但法官認為,依網友A證詞,當時自己有自行飲用酒類,且半夜有困倦現象本屬常態,是否和飲用摻藥劑酒精導致精神、意識不佳有關,尚有疑問,況且網友A在「語婕」進入房間前,還有傳簡訊的動作,無從認定其性自主權因藥劑受到影響。

法官認為,林男妨害網友A對於選擇性行為對象性別之性自主決定權,又對網友A下藥的犯罪手段及惡性,與對網友B的犯行不同,原審量處相同刑度,亦屬不當,檢察官上訴主張林男犯加重強制性交,林男上訴否認犯行,均不可採,應撤銷改判。

另原判決就林男對於網友B所為12次強制性交犯行,均認屬強制性交,並無違誤,量刑亦妥適,因此林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考量林男明知網友A並無意願和同性發生性行為,仍喬裝女性,利用黑暗隱藏其五官容貌,誘使當時年僅19歲,無性經驗的網A發生性行為,妨害網友A的性自主權,使網友A心生創傷。且林男始終否認犯行,網友A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年2月,與駁回上訴、撤銷改判部分,合併應執行5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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