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謝宛真報導
有些民眾愛開快車,仗著開車超速10公里內不會被罰,遊走在灰色地帶,但警方給予的「10公里容忍值」有前提!基隆及高雄各有一名駕駛在「超速10公里內」的狀態下撞傷騎士,事後騎士死亡,2名駕駛因當下都超速行駛,最終分別被判4個月及6個月有期徒刑。
▲在一般道路超出速限10公里,且未出事的情況不會被開罰。(圖/資料照)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一般道路超速60公里內,可處1200~2400元罰款;不過如果只超速10公里以下,且「沒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警方可只勸導不開罰,一旦導致傷亡就另當別論。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基隆一名陳姓女駕駛去年4月在路口撞傷一位陳姓騎士,該名騎士雖然闖紅燈違規在先,車禍後雙方也和解,但騎士後來因傷勢過重,同年5月初身亡,因此陳女被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法官認為陳女當時超過最高限速5公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最終判她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緩刑2年。
另一名高雄林姓男駕駛也是類似情況,2020年4月他撞傷闖紅燈的邱姓騎士,當時車速為60公里,超過最高速限10公里,而邱姓騎士約半個月後身亡,經解剖確認死因與車禍傷勢有關係;法院認為林男超速是「肇事次因」,故判他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同樣可緩刑2年。因此儘管警方執法時,對於超速車輛有10公里的寬限值,仍呼籲民眾不要超速,方能保障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