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過年在家「摸幾圈」小心2法規。(圖/資料畫面)
農曆年節將至,不少人趁此機會在年節與親朋好友打麻將小賭怡情,但是別以為過年小賭就不會有法律問題,賭博罪仍是春節期間案件審理最多的種類之一。犯了這些法規,可能還沒開始與親友娛樂就先把花光皮包的錢,一定要特別注意!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指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因此民眾如果過年在家團聚小賭娛樂慶新年,是屬於「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沒有構成賭博罪;不過如果是在可自由出入的場合,如廟宇前方的廣場、賣場門口、公園等公共場所聚賭,即構成賭博罪。
若民眾提供場地,供人賭博而「抽頭」賺取分紅的罪刑更重,根據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不過農曆年間,與親朋好友齊聚一堂,當然免不了小試身手一番,只要一切都符合規定,都能玩得開心、盡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