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男法官被前妻提告求償,前妻還爆料離婚後遭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被前妻控訴,不僅沒有按協議,給付每月3萬元金額,還闖進屋內性侵。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認為,性侵部分應非子虛烏有,且確實男法官僅給付離婚後,前10個月的金額,因此判決妻子勝訴,求償168萬元全額判准。
根據了解,該名法官是相當被看好的法界明日之星,於一審服務時,曾承審林益世索賄案,升到二審,日前才將撞死1女,被檢方形容為「恐攻級酒駕」的被告郭俊邑,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
但該名法官於2015年離婚後,原本與前妻協議需按月給付3萬元,直到前妻改嫁,卻被前妻提告控訴,僅付了10個月的金額就沒再支付,理由是,前妻沒依約「繼續煮飯給他吃」,且已交了新男友,前妻因此求償168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前妻否認有約定「繼續煮飯」的承諾,並爆料,該名法官在雙方簽下離婚協議書後不到1個月,竟闖入她的住處,違反其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當時因她為了顧及法官面子,雖有驗傷但沒對外張揚。
對此,男法官強調,他根本不想離婚,當時雖有懷疑妻子另結新歡仍不追究,但妻子威脅,如果不同意離婚,就要搬到花東,甚至到酒店上班讓他丟臉,他為成全妻子想要自由,才會同意離婚。
至於錢的部分,男法官表示,原本協議的房子、車子就是夫妻共有,也有約定使用時間,是妻子遲遲未歸還,還把他銀行帳戶內442萬元現金轉到自己名下,又侵占房子增貸款741萬餘元,應改足以抵銷168萬元。
不過北院法官認為,根據前妻友人的證詞,就是因為男方闖入屋內性侵,才答應把房子、車子都交給前妻,此部分「應非子虛」,且離婚前,財務都交給前妻管理,離婚時也強調不會計較,卻在離婚後突然改變態度,要求前妻應交代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金錢流向,顯無理由,因此判決前妻勝訴,168萬男方須全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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