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縱火導致9人身亡,一審至高院更二審共4度判他死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三審今(9)日開庭,李的律師主張,李有精神障礙,依人權公約不應判處死刑。
▲今日三審,李國輝的律師表示李國輝有精神障礙,不應判死刑。(圖/中央社)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下午開庭,李國輝在通譯陪同下接受訊問;法官表示,本案一審、二審、更一審及更二審均判死刑,經最高法院3次撤銷,並問李有無上訴及上訴理由,李答稱「我也不知道」,並說看不懂判決書由律師代回答。
律師在庭上說,李國輝一審後,沒有提上訴,是法院依職權上訴,李男有精神障礙問題,依據這次最高法院撤銷更二審判決發回理由意旨,參照人權公約意見,精神病患不得判處死刑,本案造成嚴重死傷,除了李國輝縱火外,分租公寓隔間也有公安問題,應屬累積因果關係,一審未予考量就認定此為最嚴重犯行,應有違誤。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間,李國輝與女友分手後,自認遭同鄉不斷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挑釁,為躲避聲音搬進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的出租公寓套房,仍自認其他房間持續傳出羞辱他的聲音。
106年11月22日,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於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李國輝落網後坦承縱火,辯稱無殺人故意,看到新聞才知道有人身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一時之快,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依殺人罪量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維持死刑判決,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判處李國輝死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二審認定李國輝有殺人直接故意、屬最嚴重犯罪,雖長期施用毒品,但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正常,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去年4月間仍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去年底認定更二審對於李國輝的就審能力、殺人動機等未詳為調查等,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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