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駁回買婦請求,免除林姓3兄妹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圖/資料照)
68歲的買姓婦人42年前與林姓丈夫離婚,卻只探望過3名年幼子女2次,近年來因年邁無謀生能力,又患有眼疾及慢性病需定期就醫,要求3名子女每月支付各5240元扶養費,但林姓3兄妹認為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撫養責任拒絕,台南地院審理後駁回買婦請求,並免除林姓3兄妹的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買婦在1973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7年後與林姓丈夫離婚,42年來僅探視過林姓3兄妹2次,已多年未與子女見面。已經68歲的買婦經濟狀況不佳,又因眼睛黃斑部病變以及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需定期就醫服藥,但她每月只領勞保退休金5300元,難以維持生活。
買婦因有子女無法獲得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因此提起給付扶養費聲請。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109年度台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1019元,扣除每月領取的勞保退休金5300元,請求林姓3兄妹每月共給付15719元,3人各自給付5240元扶養費。
但林姓3兄妹反請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表示他們連母親的長相都不知道,父母離婚時3人分別才6歲、4歲、3歲,由父親扶養長大,而母親離婚後只探視過3人,已多年未聯絡見面,認為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買婦也不否認子女指控,台南地院審理後駁回買婦請求,免除林姓3兄妹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