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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禁繁殖飼養比特犬!未登記快申請 違者最高罰25萬

記者洪玲明/台北報導

比特犬今(3/1)起「禁繁殖飼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比特犬今(3/1)起「禁繁殖飼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比特犬咬傷人事件頻傳,農委會去年10月修法公告禁養,今3月1日起「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違反法令者,也就是飼養、輸入或輸出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的動物,最高可罰25萬。

農委會統計,台灣飼主有登記飼養的比特犬約五百隻,但未登記的人還有很多,農委會說明,日前公告修正由原本的美洲巨水鼠科、食人魚、電鰻科3項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再新增第4項比特犬及與其混血之犬隻,如美國比特鬥牛犬和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已輸入或飼養前第二項所定犬隻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才能繼續飼養,除第二項規定外,不得繁殖;登記備查後,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同。

農委會強調,已完成登記備查之飼主為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其登記備查之犬隻得繼續繁殖,且經繁殖之犬隻出生後,應即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前項繁殖後之犬隻,不得再行繁殖,其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死亡時,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且其變更後之飼主以完成第一項登記備查,具有飼養前點第二項所定犬隻經驗者為限。

農委會提醒,3月1日前之持有者,須於112年2月28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備查後,才能繼續飼養,並且不得繁殖。依「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公告事項規定,違法飼養者將可依動保法第26條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說明,政策已上路,原本飼主必須在2月28日前申請登記,就能繼續養,如於公告生效禁養前尚未登記者,以台北市為例,自今起至明年2月28日止,民眾只能到台北市動保處辦理登記,並需提供犬隻於今年2月28日前飼養證明(如動物狂犬病注射證明等),逾期登記者,將依違反動保法第19條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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