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駁回林男請求,並免除女兒對林男的扶養義務。(圖/資料照)
台南一名林姓男子因年邁無力謀生,請求女兒每月給予1萬5千元的扶養費,但林男女兒認為是母親獨力將她扶養成人,父親入獄6年,出獄至今33年都未曾聯繫照顧她,拒絕扶養父親,台南地院審理後駁回林男請求,免除林女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林男主張他年事已高,除了每月的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每月3879元外,只能偶爾從事臨時工作維生,收入有限,現在獨自租屋,需要負擔房租、生活費及醫療費等開支,無法維持生活,要求女兒每月給予1萬5千元的撫養費。
但林男女兒表示,她從出生以來都是母親獨力扶養至成年,父親在1983年時因案入獄6年,出獄後就未回家,至今33年從未聯繫照顧,認為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且她目前擔任技術員工作,月薪3萬多元,要負擔家計及母親的扶養費、醫藥費,無餘力支付父親要求的1萬5千元扶養費,反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雖因年邁無謀生能力,也無財產維持生活,但確實未對女兒盡扶養義務,且沒提出未盡扶養義務的正當事由,因此駁回林男請求,並免除女兒對林男的扶養義務,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