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怎麼會有這款父母!高雄市一名出生3個月的男嬰,前年因為母親江女不慎踢翻熱水壺,因而臉部遭到100˚C滾燙的熱水淋下,事後竟然沒有將男嬰送醫,僅使用燙傷藥膏塗抹,一直到6天後,小男嬰失去意識後,2人才緊急將人送醫,但仍宣告不治,檢方訊後將男嬰的父母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高雄地院一審判決出爐,判處江女1年4月、丈夫楊男10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檢方調查,江女前年7月12日,在小港區的住處照顧僅出生3個月的男嬰,過程中,不慎踢到了電熱水壺的電線,水壺翻倒後,煮沸滾燙的熱水,就直接灑往男嬰的頭、臉部,導致男嬰出現二級燒燙傷;江女見狀緊急撥打電話告知丈夫楊男,未料,楊男竟說待他下班後,再返家處理。
▲高雄一名3個月大男嬰燙傷,父母未送醫枉死,被依過失致死罪分別被判刑1年4月、10月。(圖/翻攝自Pixabay)
最後,兩人經討論後,竟然決定自行到藥局購買燙傷藥膏,替男嬰擦藥,7天後,小男嬰於晚間近7時失去意識,2人才將孩子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仍宣告不治,整起事件會曝光,是因為醫院發現,小男嬰有顱顏燙傷、餵食不良、身體虛弱致呼吸衰竭死亡,通報社福及警方到場處理。
儘管事後,江女和楊男皆否認虐嬰,強調不曉得燙傷會這麼嚴重,最後竟導致孩子死亡,但檢方認為,2人疏於照料導致孩子枉死,偵查終結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江女以及同居人楊男。
高雄地方法院今(14)日審結,認為江女及楊男在男嬰燙傷後因擔心後續醫療費用,而無積極作為,導致男嬰死亡,若能即時送醫,就不至於會害男嬰喪命,依過失致死罪將江女判刑1年4月、楊男10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