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編輯陳怡潔/台北報導
▲立委鄭運鵬(右)提修法要禁止公務人員送禮給民意代表。(圖/翻攝自立法院網站)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提出《公務員服務法》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公務人員不得送禮給有監督關係的民意代表。鄭運鵬表示,公務員用納稅人的錢,巴結審查預算的民意代表,都是惡質的官場文化;也可能是行政機關假借民代之名,掩飾機關的預算浮濫。
鄭運鵬昨(30)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周志宏,希望明定行政院所屬機關不能送禮給立委;直轄市縣市政府不能送禮給議員;鄉鎮市公所不能送禮給鄉鎮市民代表,生日、年節,通通不行。這樣才符合監督和被監督者的憲政身份。
周志宏回應,「基本上,如果符合廉政規範是可以的」,鄭運鵬則認為,如果說符合廉政規範就不應該約束,如果銓敘部是這樣的解釋,「非常不合理」。
鄭運鵬認為,如果是對等機關例如考試院、立法院送禮的解釋可以接受,若是行政院送禮立法委員則不能接受。周志宏則表示,「有直接監督關係就難以避嫌」。
鄭運鵬認為,明確立法建立這樣的政治倫理,不是為了節省公帑,因為這些特支費、公關預算不會被刪減,但應該讓首長和機關們可以用在犒賞認真的部屬、感謝協力廠商等政務必要方向,以免公務員用納稅人的錢,巴結審查預算的民意代表,因此提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增列公務員對於有直接監督關係的民意代表,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的規定。
銓敘部的書面報告指出,對於此提案,為杜絕各機關就民意代表聯繫及考察項目所編的公關費用浮濫使用部分,按各級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均是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執行,如果預算於審議通過後,另以法律規定不得執行,實務上恐生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