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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的痛悲上加悲!他子失蹤、妻逝 因一事還無法辦理繼承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李男因妻子遺囑有疏漏,在妻子病逝後,導致無法順利辨理繼承。(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李男因妻子遺囑有疏漏,在妻子病逝後,導致無法順利辨理繼承。(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為了遺產能順利繼承,不少人未雨綢繆立遺囑,不過,遺囑也可以無效!一名北市的爸爸李男(化名),近日妻子病逝,拿著遺囑請地政士協助不動產及其它遺產過戶,不料,地政士竟發現遺囑無效,讓他不僅承受喪妻之痛,也回憶起十多年前的失子之痛。

李男表示,他與妻子原有3個子女,約10年前其中一個小孩失蹤,當時兩人痛心之下,經專家提醒,為避免未來兩人其中一方逝世後,因繼承人之一的小孩失蹤,將來會導致繼承出現問題,就立下遺囑,只要夫妻兩人其中一方先過世,則指定繼承予對方。

近期,李男妻子因久病去世,李男就拿著遺囑請地政士協辦繼承,地政士核對資料時,竟發現遺囑上的見證人只有蓋章,沒有親筆簽名,也沒有指印,確定為無效遺囑,無法協辦繼承予過戶。最終,李男只能與2個還在的小孩,與失蹤多年的小孩,4個人公同共有妻子遺產。

協辦的地政士,土城正業地政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種類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製作的方式不同,但是,效力都相同,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李男妻子在民國102年間委託律師事務所完成了遺囑,內容中載明了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及公司資產的繼承權,概由被繼承人的先生繼承,被繼承人不幸於111年2月間往生,也就是該遺囑發生效力的時間,不過,遺囑內容有重大瑕疵。

鄭文在指出,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他說明,李男的遺囑,見證人以蓋章代替簽名,屬於無效遺囑。依據內政部101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33號函規定: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始為合法有效,又簽名可藉筆跡比對防止遺囑偽造或變造,是民法各類遺囑有關遺囑人及見證人須簽名規定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3條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

鄭文在建議,民眾若有立遺囑需求,可尋求公證人的協助,公證人不僅經驗更加豐富外,具有執照的公證人,無論任職於政府機關或民間,都擁有同樣的效力,不僅可降低疏漏的可能性,倘若不幸發生糾紛,也可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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