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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私校退場條例》 解散清算後財產全充公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近年受到少子化衝擊,已有多所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陸續停辦,立法院院會今(22)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明訂私校解散清算後校產可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遭列專案輔導的學校,可於2年內轉型發展其他教育、文化或社福事業,期限未完成就須進行停辦、解散。

立法院三讀通過私校退場條例。(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三讀通過私校退場條例。(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面對少子化趨勢,愈來愈多學校被迫轉型、停辦。為確保私校退場過程能維持公益性、保障師生權益,教育部2017年就提出首部《私校退場條例》,但因爭議過大未能完成立法。

條文規定,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2年後可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條文指出,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後2年內需改善,若屆期未獲免除者,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招當學年度停辦。被停招後要重組董事會,專任教職員、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並不得少於3/4,其中1/3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

針對私校退場後財產歸屬,條文規定,學校解散清算後,除合併外,其於賸餘財產歸屬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的直轄市、縣。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在三讀後發言表示,為讓退場機制順利進行,把既有退場流程提升到法律位階層次,是一大重點。她說,現行已經退場或是正在退場的學校發生很多問題,退場程序拖了很久,通過該條例就是要給主管機關法律工具,大大保障學生受教權益,還有教職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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