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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 節目、廣告有錯10日內更正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衛星廣播電視的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業者應於接到要求後10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鑑於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錯誤訊息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利,因此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許智傑、何志偉、陳歐珀等17人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及第64條條文修正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錯誤更正期限,並要求其更正應考量錯誤訊息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避免錯誤信息持續存在。

修正條文明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10日內,在同一時間的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此外,為解決如購物頻道等「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因上層股東為公開發行公司,無法控制及拒絕具有黨政軍色彩的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份,違反黨政軍條款致無法申請執照的困境,本次三讀條文繼續延長申請執照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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