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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放寬具雙重國籍國民任公職規定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等規定,期盼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等,使公務人員任用法制更加周全。

立法院修法,放寬具雙重國籍國民任公職規定

▲立法院修法,放寬具雙重國籍國民任公職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0月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當時銓敘部長周志宏列席報告指出,這次修法是為了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等。

關於修法重點,周志宏表示,依現行規定,各機關的組織法規訂定方式,原則上是一機關訂定一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近來部分機關為有效運用人力資源,提出由其所屬各業務相近的機關、學校,於總員額控管的前提下,共用一張編制表的建議,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

為此,這次修法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

周志宏也提到,這次修法新增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也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的限制。

此外,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一第一項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委員會審查時,將「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

上述條文在委員會審查時,照考試院提案通過,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為落實懲處處分,淘汰不適任人員的意旨,三讀條文規範,把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情事,納入明文規範,以及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也修正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的規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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