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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男公然在北捷車廂野外露出 半裸手淫30秒影片瘋傳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郭男在捷運車廂內公然露鳥自拍。(圖/翻攝畫面)

▲郭男在捷運車廂內公然露鳥自拍。(圖/翻攝畫面)

台北市23歲郭姓男子喜愛享受刺激感,經常在公開場合拍攝自己裸露下體且手淫的不雅影片,上傳至公開的網路社群供人觀看,地點甚至包括捷運車廂。台北捷運公司上月接獲民眾報案,有男子深夜搭乘捷運時公然遛鳥還自拍,隨即通報警方處理,捷警日前逮捕郭男,全案依妨害風化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嫌移送法辦。

台北捷運警察獲案後隨即上網查看,但郭男已將影片貼文移除,警方動員多名警力,過濾近百輛夜間列車以及站體月台、大廳層影像,終於比對出郭男曾在4月6日深夜11點52分、捷運即將關門之際進入北捷板南線,觀察車廂內無人,隨即坐在座位上將褲子脫下開始手淫,直到30秒後才穿起褲子。

然而在影片不久後被嫌犯移除,郭男也未在北捷出沒,捷警隊查看犯嫌社群網頁內容資訊,發現除捷運站外,郭男也曾經於百貨公司廁所、公園、街道、梯間等公眾場所自拍「戶外露出」得不雅片,再上傳至社群網站。

警根據地緣關係分析研判他應是慣犯,於2日內鎖定郭姓男子,隨即在新北市永和區將他查緝到案,全案依妨害風化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嫌移送法辦。

北市捷運警察局統計,2020至2021年在捷運系統內公然猥褻案件僅有4件,這類案件行徑大膽,亦引人注目,因此於捷運站內並不多見,但只要客觀上可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聯結,足以引起社會大眾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在實務上就認定為「猥褻」。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猥褻影像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亦規定不得以網際網路散布或張貼足以引誘、暗示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或性交易之虞的訊息,故即便自認為是以表現自我為目的的自拍,上傳網路社群供人瀏覽時,仍須遵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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