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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頭身議員遭法院延押律師提「四異議」大戰法官最終遭駁回

記者洪正達/嘉義報導

戴寧延押律師提異議,卻還是遭法院駁回。(圖/翻攝畫面)

▲戴寧延押律師提異議,卻還是遭法院駁回。(圖/翻攝畫面)

已連任三屆的嘉義美女議員戴寧,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嘉檢求刑24年,移審法院後裁定延押禁見,戴的委任律師則提出異議,但地院認為戴涉案情節甚深,且犯案期間甚長,有串證之虞,因此將異議駁回。

嘉檢表示,戴寧擔任市議員長達12年,身為民意代表卻辜負選民託付,利用職務之便詐領518萬7774元助理費,已違背社會大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公正、程序透明的要求及期待,甚至又說助理為亡父戴建三所聘用,犯後態度惡劣且未見悔意,建議從重量處24年。

戴的委任律師陳澤嘉則提出異議,理由是依《地方制度法》51條規定,目前還在嘉義市議會會移內,法院羈押被告須徵得議會同意,但法院並未依法行政,再者,法院僅依「其他證人證述及卷內證人銀行帳戶明細等」就認為涉嫌重大,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其次,也並未說明犯行與串證的實質關聯性,就認為被告有串供、滅證之虞;戴寧也被起訴,加上有人證具結,排除有串證可能,因此請求將原處分撤銷,改為諭知具保處分。

但嘉義地院收到律師異議後,仍予以駁回,地院認為戴寧在議會開議前被逮捕羈押,仍應受到司法權約束,與《地方制度法》51條規定對議員「人身不逮捕特權」並無牴觸;被告雖否認犯行,但相關人、證物具在,已涉及《貪污罪》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地院也說,在偵查過程中,部分證人都已詳實供述犯案情節,並敘及何以偵查之初未坦白陳述之心境等情,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部分證人之虞,但被告迄今還是否認犯行,再加上證人與被告間關係密切,於審判過程中可以認定被告勾串證人可能性大;再加上涉案情節較深,犯案時間也長,身為民意代表卻涉犯,已對國家社會造成危害,因此被告的確有繼續羈押禁見的必要性,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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