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聽新聞
0:00 0:00

每次5千元!利誘2少女拍裸照 攝影師認錯獲緩刑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曾姓攝影師拍攝2名少女裸照遭判1年10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XXX)

▲曾姓攝影師拍攝2名少女裸照遭判1年10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XXX)

台北市1名曾姓男攝影師,先前花費5千元拍攝少女裸照,去年前女友擔心裸照外流報案,警方率隊搜索曾男住家,並查扣大量記憶卡,始知曾男利誘2名少女拍攝不雅照片;士林地院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曾男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並須支付公庫30萬元。

檢警調查,2019年間,曾男在臉書開設粉絲專頁及社團,並在萬華、淡水等地區開設攝影棚,主打一對一拍攝大尺度照片,並以每次5千元的價格,誘騙少女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的照片。

去年曾男與女友分手後,對方擔心自己裸照外流,只好向台北市刑警大隊報案;警方前往曾男住家搜索,當場查扣73張記憶卡,裸照女主角多達數十人,手機裡面也有多張少女裸照;不僅如此,警方還在屋內搜出大麻菸、安非他命殘渣袋及吸食器證物。

檢警清查後發現,該名少女年僅15歲,當時仍在就讀高中;2019年間,曾男開出5千元的價碼,邀約少女拍攝裸露下體的照片,時間是下課後到隔天凌晨,地點則是在淡水區攝影棚;曾男得手後食髓知味,又以相同價碼誘騙另名少女拍攝裸照。

法官認為,曾男拍攝2名少女裸照,藉以滿足一己私慾,造成少女身心發展不良影響,考量曾男犯後不再從事攝影工作,目前從事販賣英文教材的工作,而且勤做公益捐,認定曾男有悔意,但未與被害人和解,遂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曾男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期間支付公庫30萬元,並接受6場法治教育,扣案記憶卡、手機等物品予以沒收。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CH54三立新聞台直播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頻道推薦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