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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鴛鴦入獄前結婚 妻假釋火速「變心」、1理由判准離婚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毒鴛鴦入獄服刑前在台中看守所結婚,9年後妻子獲釋立即訴請離婚。(圖/翻攝自Google Map)

▲毒鴛鴦入獄服刑前在台中看守所結婚,9年後妻子獲釋立即訴請離婚。(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中市一對毒鴛鴦,10年前因販毒各被判24年、18年,兩人不捨分離,入獄服刑前決定在看守所結婚,不料妻子早一步獲得假釋出獄後,卻立即訴請離婚,但丈夫認為,他在服刑期間努力勞動寄錢給妻子,即使金額微薄卻是他關懷妻子的唯一方法,不同意離婚。法院考量雙方「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對情侶交往5年,因共同販賣一、二級毒品被判重刑,眼看2人即將分離入獄,趕在2012年7月在押期間,決定在台中看守所結婚,直到去年10月妻子假釋出獄,以丈夫仍有多年刑期,導致夫妻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向法院訴請離婚。

台中地院審酌,兩人結婚後未曾同居共同經營夫妻生活、長期分離,已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示意圖非當事人/PIXABAY)

▲台中地院審酌,兩人結婚後未曾同居共同經營夫妻生活、長期分離,已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示意圖非當事人/PIXABAY)

台中地院審酌,兩人在押時結婚,婚後未曾同居生活、且分離長達10年, 夫妻間感情維持本就不易,妻子需等到丈夫出獄後,才能一起共同生活,但距離丈夫假釋還有很長一段時日,再加上丈夫出獄後能不能改過自新、回歸正軌,都是妻子需面臨的風險,已嚴重妨礙婚姻生活美滿幸福,感情發生重大裂痕無回復希望,判准離婚。

不過丈夫主張,婚前雙方對彼此長期不能見面、僅能靠書信連絡早有認知,幾年下來正常維持婚姻互動,他也利用矯正機關的有限資源努力勞動,盡力滿足妻子提出的需求,這也是他表達照顧、關懷妻子的唯一方法,不料妻子服刑過半假釋出獄,卻反悔提出離婚,他認為自己在婚姻中無過失,不同意離婚,但台中地院認為,2人長年「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等因素,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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