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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醫爭法》 衛福部「3原則」促進醫病和諧

為減少醫療糾紛,立法院昨(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衛福部今日說明草案推動歷程,盼以「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3原則,促進醫病和諧。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醫爭法。(示意圖/資料照)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醫爭法。(示意圖/資料照)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將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機制,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醫事機構也不得拒絕提供病歷紀錄。

衛生福利部今日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為解決醫療爭議訴訟衍生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醫療等問題,前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9年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並自106年起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近年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已明顯下降。

為建立醫療爭議處理機制,提升醫療品質,衛福部107年提出醫爭法草案,歷經2屆會期終獲立法院通過,將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3大原則,盼達到「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目標。

衛福部指出,未來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將即時進行病人關懷並協助、說明,預防爭議發生;其次,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無論民事或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調解,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也會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消弭爭議,調解成立後將送法院核定並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

在事故預防方面,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但醫療機構也應主動分析重大醫療事故原因、檢討,並通報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的醫療事故也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

衛福部表示,未來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的行政或刑事責任,應就其有無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處罰或科刑輕重審酌。近期也將儘速詢各界意見,研擬相關子法、配套措施或執行規範,盼儘速推動醫爭法實施。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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