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柯以柔,郭宗坤(圖/翻攝自柯以柔臉書)
藝人柯以柔及丈夫郭宗坤的離婚官司,一審法官判准雙方離婚,加上郭宗坤違反忠誠義務,因此必須賠償40萬元;郭宗坤不服提起上訴,14日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准予離婚,亦認定郭男在婚姻中有過失,必須賠償40萬元,但變更郭宗坤和3名子女的會面方式,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2011年間,柯以柔與郭宗坤結為夫妻,2人育有3名子女,經常在臉書放閃;柯以柔主張,郭宗坤在婚前就欺瞞真實學歷,害她陷於錯誤而交往結婚,嚴重損害彼此信任,婚姻互動基礎動搖。
柯以柔指出,她婚後長期遭受精神暴力,從雙方採取夫妻分別財產制後,又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而且郭宗坤不斷外遇,並與餐廳日籍女員工交往,違背配偶忠誠義務,導致她精神蒙受極大痛苦,婚姻破裂問題出在郭宗坤身上,因此訴請離婚,並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3名子女監護權亦由她單獨行使,郭宗坤必須按月給付扶養費。
法官認為,柯以柔婚後始知郭宗坤真實學歷,而且她不認同郭宗坤長期吹噓、浮誇的言行,已達難以溝通的程度,柯以柔看到小孩逐漸長大,住家空間不敷使用,考慮郭宗坤財務狀況,遂與母親合力購屋,柯以柔採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後,郭宗坤就揚言獨居,柯以柔多次邀約共住新屋,郭宗坤仍拒不同居。
法官指出,郭宗坤未善盡照顧家庭的義務與責任,而且婚後屢傳桃色誹聞,遭柯以柔警告後仍不守本分,與日籍女員工過從甚密,嚴重戕害婚姻關係,踐踏柯以柔對幸福婚姻的美滿想像,婚姻破裂原因源自郭宗坤,柯以柔請求離婚有據,應予准許,柯以柔沒有過失,而且遭受精神痛楚,要求賠償40萬元合理。
至於3名子女部分,從小就由柯以柔負責照顧,高院認為,3名子女監護權權應由她單獨行使較為妥適;柯以柔請求郭宗坤按月給付扶養費用,至未成年子女分別成年為止,有其根據;法官考量,3名子女全是學齡兒童,不宜隨便更動日常作息,因此變更郭宗坤會面方式及時間。
▲柯以柔婚變後獨自撫養3名子女。(圖/翻攝自臉書)
▲郭宗坤仍嘗試挽回這段婚姻。(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