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慈鈴報導
▲屏東地院14日宣布屏東挖眼案一審判決結果,引起熱議。(圖/記者王宣晴攝)
2021年屏東縣高樹鄉發生2起刑事案件,涉案兇嫌皆為50歲的楊姓男子,震驚社會。其中一起為案發於9月的「挖眼案」,楊男因不滿29歲的潘姓女超商店員提醒進入店內要「戴口罩」,竟失控痛毆潘女,徒手挖被害人雙眼,導致被害人鼻梁斷裂、左眼窩骨折及結膜受傷等,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屏東地院於昨(14)日審結,判處楊男5年有期徒刑,遭外界質疑判太輕;受害的潘女目前仍需接受心理治療,預計7月將進行第30次心理諮商。
該案發生於2021年9月26日上午9時左右,楊姓男子到屏東縣高樹鄉新南勢超商消費,被潘姓女店員提醒「戴口罩」,不料,楊男卻突然情緒失控,朝著潘女的頭、臉狂毆,並壓制被害人,以手臂勒頸,再以手指猛力摳挖被害人雙眼,當場打斷她的鼻梁,並造成她一眼視網膜剝落,雙眼流出血水,傷勢相當嚴重。由於涉案的凶嫌楊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並且是被列管的精神病患者,犯案後引發社區居民恐慌,屏東地方法院羈押至今。
▲去年屏東發生一起男子因不滿女店員勸導戴口罩,失控挖眼,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圖/資料照)
對此,許多人在《PTT》討論「屏東挖眼案」,網友紛紛表示,「五年出來後再犯法官負責嗎」、「這是無差別殺人」、「判五年也不會真的關五年,出來一樣繼續攻擊人」、「判五年,大概三年就可以假釋了」、「立法院應該更系統性的檢視調整刑期」、「台灣人還是比較習慣用特別刑法來統治。」
有人提出質疑,認為「他不是已經有前科了嗎?為什麼可以用最低刑期來判?犯人是被他人阻止架開才沒犯案成功,憑什麼以未遂減刑」、「因為沒瞎所以未遂,這個倒不是問題,應該說法律就這樣。選擇重傷害未遂,而非傷害罪就是因為它的法定刑可以判得更重,只是這例就也沒判到頂。」還有人建議應該重新修法,「要立委修法,把一些減刑條件變嚴格」、「 行兇後,因醫療技術才讓被害者避免失明,以他行兇的手段來說,受害者會高概率導致失明,沒有第三人的醫療介入甚至還可能失血死亡,覺得這種應該修法改成既遂犯。」
更有人指出法官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未遂,不知道未遂減半,是不是司法界慣例」、「司法界的傳統,就是不能判太重」、「問題就是有減刑條件啊,就跟運毒製毒的一樣,肯自白、供出上游都會符合減刑條件」、「其實大家的各種質疑,都因為缺乏證據而不成立吧,畢竟已無法證明挖眼當下是否傷達重傷罪的傷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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