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沈男被抓到偷拍女同事,卻認為賠償金220萬元過高,平均應該是15萬元到20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沈姓工程師被控趁女同事在午休時間運動時,偷拍女同事淋浴、換衣服,甚至直接架設針孔偷拍,一共2名女同事受害,分別求償930萬元、200萬元。一審判決沈男各應賠償160萬元、60萬元,共220萬元。沈男不服,認為自己並沒有外流散布,一般類似案件頂多賠15萬到20萬元,因此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日前駁回。
根據判決,沈男的A女同事控訴,沈男得知她會利用午休時間到公司的健身中心運動,2020年6月、7月、10月間,趁四下無人,持手機透過更衣室的百葉門板縫隙,偷拍她更衣。還在更衣室內的淋浴間、更衣間天花板,架設可遠端遙控的針孔攝影機偷拍,每天下班時再拆卸帶回家。除了A女同事,另一B女同事也在不知情狀況下遭到偷拍。
直到A女同事發現,氣得報警提告,B女同事也才得知被拍,2人除對沈男提告刑事妨害秘密、性騷擾等罪,另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分別向沈男求償930萬元、200萬元。刑事部分,沈男被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沈男被判部分敗訴,應賠償2名女同事各160萬元、60萬元。
沈男不服,針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強調他僅有偷拍沒有性騷擾,偷拍雖然不可取,但他也沒有散布、營利,僅是因為和解金談不攏,並非假意和解或同意和解了又反悔。且他研究同類型的案件及上網看網友的評論,一般應賠的精神撫慰金等金額,平均大約15萬元到20萬元左右,一審判決的金額甚至比性侵案件還高,輕重失衡。
不過法官認為,沈男為思慮成熟,有判斷是非能力的成年人,對於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應當知情,且應該尊重,卻為滿足個人私慾,利用職場之便進行偷拍,侵害2女的隱私權,也使2女對於同事情誼、人性間的信賴、安全感受損,短時間難以平復,犯罪情節自屬重大。
且偷拍行為在一般社會通念,屬性侵害犯罪,造成2女心生畏懼、感受到被冒犯,足可認定為性騷擾的態樣之一,致2女身心有相當程度的痛苦,因此求償有理。
又沈男依據網路評論、其他案件的賠償金額,認為一審判決賠償金過高。但其他案件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都和沈男及其所犯之案的情節不同,不能互相比較,給予評論的網友對於沈男的經濟、生活等狀況也不清楚,且與被害人受傷害、受痛苦的程度,根本不能相提並論,因此沈男辯詞不可採,駁回上訴,判決沈男應賠償共22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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