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女子與翁姓男子被控為車庫公司取締網路非法分享影片,再提告讓被告支付和解金,藉此獲利。台北地院今(20)日判決郭、翁各4月、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
▲郭姓女子與翁姓男子被控取締網路非法分享影片。(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檢方起訴指出,郭女原為海樂公司員工,負責處理盜版取締業務,106年間與海樂公司終止僱傭契約,竟仍意圖營利,挑唆、包攬海樂公司取締盜版的訴訟業務,取締網路論壇上的分享影片,並以公司名義向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檢方表示,被告網友因迫於刑事案件壓力洽談和解並支付和解金,以換取撤回告訴,郭女藉此獲得50%和解金,共計獲利新台幣291萬餘元。翁男被控以此方式為得利公司取締網路非法影片,賺取被告網友和解金35%至45%,獲利21萬餘元。
此外,郭女被控向車庫娛樂公司挑唆、包攬訴訟從事相同行為,但因不諳網路取締方式,先由翁男登錄盜版網站上傳影片種子供網友下載,再由郭女寫告訴狀及出庭。郭女為車庫公司蒐證、查獲並和解共有156案,獲利約270萬元。
台北地檢署依律師法無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辦理訴訟罪及刑法挑唆包攬訴訟罪起訴郭女、翁男及一名陳姓男子。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就郭女、翁男涉案部分宣判。
北院指出,郭女、翁男並無律師證書,且非車庫公司法務人員,更不是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竟包攬車庫公司取締盜版的訴訟業務,依違反律師法判處郭女4月、翁男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25萬元、7萬元。
至於2人涉及海樂公司、得利公司部分,北院認為郭女接受海樂公司委託從事訴狀撰寫、訴訟代理及出庭等訴訟事件行為,不涉及犯罪;翁男僅受得利公司委託從事蒐證行為,並非包攬訴訟,判決2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