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彰化報導
▲男子娶越南妻後反悔,遭求償打點費和洗門風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洪姓男子與越南籍阮姓女子到越南登記結婚宴客,事後竟避不見面,阮女憤而離婚。介紹人黃姓男子怒告洪男,求償12萬元的「官員打點費」跟「洗門風費」。彰化地院審結,認為打點費等同賄款,洗門風費有違公序良俗,判洪男免賠。
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在黃姓男子介紹下,108年與越南籍阮氏女子交往,同年12月飛往越南登記結婚宴客。洪男之後先回台灣就與新娘失聯,避不見面,阮女氣到寄出存證信函。洪男109年11月才出面表示願意付離婚費用,事後又反悔,阮女憤而跟洪男離婚。介紹人黃男也對洪求償12萬元,其中9萬是要打點當地官員,讓離婚程序順利費用;3萬元則是向阮女道歉用的「洗門風」費用。
洪男向法官喊冤稱,他跟阮女結婚前除了自己準備30萬元,也跟友人借10萬元,40萬都交給阮女了。
法官認為,黃男與洪男並無委任契約,沒有替洪男辦離婚義務。黃男自稱要幫洪男辦離婚手續的「打點費」其實就是賄款,屬不當得利;黃男也無法證實確實拿出9萬給當地官員,據此判免賠。
另外,黃男稱3萬元是向阮女道歉的洗門風費用,然而洗門風是古代閩南地區道德制裁手段,藉此懲罰破壞婚姻或名譽之人。自認理屈後會公開到對方家,以各種公開賠罪方式來取得對方原諒。如辦流水席;請全村喝酒、抽菸,或以當事人名義到宮廟作醮、酬神,或公共場合下跪等。
法官認為,洗門風非我國社會習慣與常情,違反公序良俗,「如果一般人都這樣處理,就沒有制定法律的必要」,判洪男免賠。另外,洪男向黃男求償40萬元結婚費用,但當初婚禮開銷細項都有詳細記載,洪辯稱當初簽白紙與常情不符,判黃男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