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一個家庭在爸爸過世後,為了遺產發生爭吵。(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灣高房價、高齡化,雙高問題導致「爭產糾紛」越發頻傳。新北市近期一位爸爸剛過世,依然健在的媽媽與膝下5名子女,就開始為遺產爭吵,各持立場,認為自己擁有分配主導權。專家指出,「要吵之前,有三件事情要先做,否則爭到死也沒用。」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傳統觀念父母遺產傳男不傳女,甚至有長子全部繼承的觀念,事實上,現行法律與男女平等的時代,人人都有繼承權。依照上述案例,媽媽與5年子女,應各有1/6的繼承權。
不過,6人為了繼承,互相猜忌,認為兄弟姊妹會在繼承上動手腳,每人都想主導辦理繼承,就開始爭吵,事實上,法律程序上出了「嚴重失誤」。
鄭文在解釋,6位家庭成員確實都有繼承權,不過有三件事情必須注意!
一、依據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意旨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財產,沒有持分的概念;分別共有,意旨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
也就是說,分別共有,財產的分配較為明確,一般都會建議,應分割遺產,讓繼承人分別共有,清楚知道持份,避免未來糾紛。
二、繼承人的遺產稅包括現金、存款、投資、不動產及相關有價值的權利,必須合併申報,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或是繳清證明後才能分割遺產,偏偏大家喜歡超前部署,提前卡位,為此不歡而散,甚至翻臉,對簿公堂。
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稅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所以,前置作業還是要先申報遺產稅,取得完稅證明或是免稅證明後,才會有分割遺產的程序。
也就是繼承人只需要先交付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繼承人現戶籍謄本就好,不需要印鑑證明及印鑑章。而且,委託人只要一位繼承人代表全體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等到取得遺產稅完證明或是免稅證明,這時再就遺產明細做成分割協議書,確認協議書內容無誤,才簽名蓋印鑑章及交付印鑑證明即可。如果真的沒有共識,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不動產繼承登記,亦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等到有共識時再行辦理遺產分割協議。
最後,鄭文在說,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但是無論如何,還沒有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是免稅證明書,及交付印鑑證明,簽名蓋印鑑章前,大家都不用怕,誰都無法損害繼承人權利,所以不用急著兵戎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