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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居翁猝死「差4天」繼承遺產 外甥女訴請改死亡時間敗訴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林姓獨居老翁去年猝死家中,外甥女為了繼承遺產,提起變更死亡時間的行政訴訟,經台中地院審理認為不符法規遭駁回。(圖/翻攝自GOOGLE MAP)

▲林姓獨居老翁去年猝死家中,外甥女為了繼承遺產,提起變更死亡時間的行政訴訟,經台中地院審理認為不符法規遭駁回。(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中市一名林姓獨居老翁去年猝死家中,10天後飄出臭味才被鄰居發現報警,經報請檢察官相驗後,檢方將死亡時間記載為發現當日,只不過老翁的胞姊,卻在記載死亡的前3天過世,進而影響到遺產繼承權益問題,老翁的外甥女為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變更舅舅的死亡時間,全案經審理,法官認為不符戶籍法等相關規定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獨居的的林姓老翁,去年7月9日到診所施打疫苗後即失聯,直到7月19日鄰居聞到屋內飄散出濃烈屍臭味,趕緊通報110,當警方破門時發現老翁早已死亡多時,檢方相驗後,依照警消發現的時間,在相驗證明書記載,林姓老翁於7月19日晚間7時死亡。

由於林姓老翁獨居沒有妻兒,身後遺產依法由兄弟姊妹繼承,但其中他的一位胞姊,卻在同年7月16日過世,比老翁被記載死亡的時間早3天,因此無法繼承遺產,連帶影響到其子女權益,因此,老翁胞姊的兒子女兒,也就是外甥與外甥女,先向檢方申請以科學方法判定林男正確死亡日期,或推定死亡時間,遭檢方以現場無監視器、無權推定死亡時間為由拒絕。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老翁其中一位外甥女,轉而向戶政事務所提訴願,要求將原記載的「7月19日發現死亡」死亡證明,變更為「7月15日推定死亡」,但被戶政所駁回,外甥女不服,再對戶政所提起行政訴訟,但案經法官審理,認為不符戶籍法等相關規定駁回。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根據《戶籍法》及《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等規定,死亡時間之認定屬於檢察、醫療機構或法院權責,辦理戶籍登記的行政機關並無確認權限,因此台中地檢署認定的發現死亡時間依法有據,而原告既主張林男死亡時間記載錯誤,卻提不出證明資料向戶政所辦理更正,因此駁回訴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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