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苗栗報導
▲巫女駕駛奧迪雙門跑車狂飆122公里遭罰8千元。(圖/翻攝畫面)
苗栗縣1名巫姓女子,先前駕駛奧迪雙門跑車,行經台3線苗栗頭份路段時,一度飆出時速122公里,事後吃上嚴重超速罰單,巫女被罰8000元後,決定提行政訴訟,並主張雷射測速儀公差2到3公里,當時車速應為119公里,沒有嚴重超速;法官認為,公差並非代表雷射測速儀必然產生的偏差值,雷射測速儀也在合格有效期內,認定巫女主張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
據了解,今年3月8日下午3時49分,巫女駕駛奧迪雙門跑車,行經台3線94公里頭份路段,公告速限為60公里,警員以雷射測速儀測到時速為122公里,超速62公里之多,警方依規定製單告發,車主巫女被依嚴重超速行為裁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巫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警方使用的雷射測速儀,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偵測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2公里或低於實際速度3公里,因此,警員舉發超速62公里,原始車速應為超速59公里,沒有嚴重超速行為,因此處分違法理應撤銷。
法官認為,警員使用的雷射測速儀,經標準局檢驗合格,而且在有效期內,難認警員之雷射測速儀測得速度有所誤差,認定巫女主張不足採信,監理單位處分亦合法,訴請撤銷處分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