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彰化報導
▲彰化地院。(圖/翻攝維基百科)
台化公司以彰化縣政府停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導致生產線無法營運,提起國家賠償求償11.4億元。彰化地院18日審結,認為環保署已認定縣府2次駁回展延是違反行政處分,判彰化縣府應賠償4億7704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政府100年底發給台化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M22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以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期限到105年9月。台化同年6月向縣政府申請展延都遭駁回,被迫在許可證到期當天停爐,隨即提起訴願,並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
法官認為,彰化縣政府105年9月駁回台化申請展延,台化提起訴願,環保署隔年3月撤銷縣府行政處分;106年6月,彰化縣府二度駁回台化展延申請,環保署同年11月再度撤銷縣府處分。縣府2次駁回展延申請,都被環保署認定違法,並導致台化被迫停爐,導致損失,縣府確實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部分,經雙方同意的鑑定單位鑑定後,包含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台化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的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台化請求彰化縣政府給付4億7704萬6416元,按年息5%計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法官認為,台化另控告彰化縣環保局違法行政,但環保局為縣府轄下所屬機關,代表縣府行使權利義務,審查、核發許可證的主管機關是彰化縣政府,台化向環保局請求國賠為無理由,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