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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本跨國同婚一審勝訴 戶政機關須准許登記

台日跨國同志伴侶阿樹與有吉英三郎赴北市大安區戶政所登記結婚遭拒興訟。法院今日判決勝訴,令戶政所須為2人登記結婚,可上訴。

台日跨國同婚一審勝訴,戶政機關須准許登記。(圖/中央社)

▲台日跨國同婚一審勝訴,戶政機關須准許登記。(圖/中央社)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新聞稿指出,日籍當事人有吉英三郎2015年和台灣人阿樹交往至今已經超過6年,雙方家人都認可,也在台灣舉辦婚禮,但卻無法在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阿樹與有吉英三郎去年5月間赴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後,向法院遞狀,請求法院撤銷拒絕登記處分,並命戶政所直接准許2人申請登記結婚,全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開庭期間,2人特地從屏東北上出庭,阿樹接受媒體聯訪時指出,開庭是一個過程,期待判決結果(勝訴)使他們能夠結婚,更希望判決結果可以推動政府重視能儘速修法。

義務律師團成員許秀雯指出,由於內政部的函釋規定,跨國伴侶只要有一方原生國家未通過同婚,雙方就不能在台灣登記結婚,使得許多跨國同志伴侶多達500對,至今無法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本件是因日本沒有允許同婚。

許秀雯表示,跨國同婚訴訟已有多起案例獲得勝訴,例如馬來西亞及澳門等,但內政部仍堅持這些勝訴案例僅是個案,使得大安戶政事務所拒絕受理阿樹與有吉英三郎的結婚登記;事實上,這都是同個法律問題,且相關修法草案仍在行政院,還沒送立法院審議,導致人民現在還是得上法院爭取應有的結婚權利。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2019年5月22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國民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司法院去年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現正由行政院會銜中,會銜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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