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抽血檢驗。(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劉姓男子開車撞傷機車騎士,酒測值0.24MG/L遭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察官雖然不起訴,但他仍被開罰3萬元並吊扣駕照2年。劉男不服提訟,辯稱他出門有用含酒精的口腔芳香劑,酒測前沒讓他漱口,抽血檢驗也無酒精成分。台中地院審結,認為警員未依規定給予漱口,確實可能影響酒測結果,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110年5月14日上午11點左右,開車經過豐原區豐工路時,與機車發生車禍,騎士受到輕傷。豐原分局員警到場後進行酒測,發現劉男竟有0.24MG/L,他堅稱沒喝酒,只有出門時有用含酒精的口腔芳香劑,要求警方帶他到醫院抽血檢驗。雖然抽血報告證實血液無酒精成分,也未達公共危險罪標準,但警方仍依法送辦,並開罰3萬元罰鍰,吊扣駕照2年,也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酒測器。(圖/翻攝畫面)
檢察官偵結做出不起訴處分,劉男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他向法官表示,前一晚雖然有在家喝紅酒,但他抽血檢驗沒有酒精成分;警員酒測前也沒有讓他漱口,不符程序。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劉男酒後離事故發生時間約10小時,出門前用口腔芳香劑到酒測時間已超過15分鐘。即使警員沒讓他漱口,也不影響酒測值正確性;事後提出的酒測報告,不足以否認酒測值的證據力。
法官審理後認為,警方進行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應讓受測者漱口或酒後滿15分鐘再測。警方沒讓劉男漱口,是認定他喝酒結束已超過15分鐘,卻忽略他口腔內可能殘留含有酒精或類似酒精成分。醫院報告也指出,呼氣濃度0.24MG/L,正常需要12小時至14小時才能完全代謝血液酒精成分。劉男酒測後就到醫院抽血,代謝不可能如此快。最後認為警方未讓劉男漱口就酒測,會影響數值,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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