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梁順發夫妻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台南地院依法減刑。(圖/資料照)
台南市前議員梁順發與妻子王榆羚在擔任第1、2屆議員期間以人頭助理詐取助理補助費共125萬4858元,台南地院今(5)日上午宣判,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梁順發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王榆羚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皆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應於緩刑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台南地院指出,梁順發在2010年至2018年擔任第1、2屆議員期間,並無聘用王男、張女擔任公費助理,由梁妻子王榆羚保管王、張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等,轉交給梁順發向市議會提報申請每月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問金並提領私用,共計詐取第1、2屆助理薪資104萬4858元;另在楊姓助理入監服刑期,以楊妻名義申領助理費用,共詐取第2屆助理薪資21萬元,而人頭助理王男、張女均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楊男夫妻部分僅梁順發參與。
▲前議員梁順發夫妻詐領助理費共125萬,台南地院今上午宣判。(圖/翻攝自梁順發臉書)
梁順發與妻子均坦承全部犯行,並繳交所有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梁妻負責管理議員服務處運作,處於輔助角色,法官審酌其情節、年齡與身體狀況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梁順發夫妻素行尚佳,經通知到案後即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而梁順發自2009年起至2020年間的捐款金額達100多萬元,給予緩刑,梁順發夫妻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1年10月及1年9月徒刑;各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