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陸軍砲兵部隊已婚女中士跟同袍單獨出遊露營過夜,違反國軍風紀遭記2次大過懲罰並汰除。(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陸軍砲兵部隊已婚女中士小花(化名),另名已婚男中士阿國(化名),受訓期間,竟單獨出遊露營過夜,因舉止親密,違反國軍風紀遭記2次大過懲罰並汰除;女方不服,提行政訴訟;她更強調違規情節較輕,懲罰過度,不符比例原則。但法官認為,小花已婚未做好表率,對軍令置若罔聞,且懲罰評議會的裁量結果,並無違誤,因此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女子小花(化名)在陸軍砲兵營第二連服役,位階中士砲長;2023年8月間被發現,疑涉不當感情關係,跟已婚男中士阿國(化名)單獨出遊露營過夜,期間有勾肩、拍打及抓臀部等行為。
因小花跟阿國的行為,構成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及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遭記2次大過懲罰並汰除;女方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小花主張,未跟阿國共處一室,也沒主動對男方勾肩、拍打及抓臀部等不當情感關係行為,是對方單方面為之,還解釋,「會一起去露營是把他當朋友看待」。
小花更舉過去軍方懲處,記大過2次懲罰案例,多以與他人發展婚外情並同居交往、發生性行為等,反觀他跟阿國出遊、過夜分別睡於帳棚內帳及外帳,違反程度比同居、交往、發生性行為等情更輕微。
小花強調,本身有登山習慣,有帶睡袋露營椅,阿國睡內帳,自己則睡客廳帳,認事實錯誤有瑕疵,且過度懲罰,不符比例原則,應屬違法。
經查,小花跟阿國都已婚,但女方在未告知丈夫情況下,跟阿國單獨露營過夜,露營期間2人同住1個大帳棚,已逾越常社交行為應有分際,且照行車紀錄器有拍下雙方互動情形。
此外,國軍政令一再嚴禁官兵間違反不當情感關係及性別分際情事,且經常利用機會宣導此事;小花服役超過6年應熟稔性別分際等相關規定,加上自己已婚,未做好應有表率,竟對軍令置若罔聞,與異性單獨出遊過夜。
另依據軍風紀律改革專案性別分際懲罰基準表,依「異性獨處一室-重度」違反性別分際之情形,透過記名投票決議,程序合於懲罰法所定規範及裁量範圍;經法院審理,認懲罰評議會的裁量結果,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駁回小花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