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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地方自治》抓違規 上半年全台開罰169萬元

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上半年電子煙全台開罰169萬元(圖/翻攝自Pixabay)

▲上半年電子煙全台開罰169萬元(圖/翻攝自Pixabay)

因應目前《菸害防制法》無法針對販售電子煙進行有效管理,目前國內已有14縣市,於《地方自治條例》可針對販售電子煙、供應電子煙予未滿18歲者、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等樣態開罰。衛福部國健署今(16)日表示,今2022年上半年,以地方自治條例執行之電子煙查緝成果,共裁罰169萬元。

國健署簡任技正劉家秀表示,今年7月底已有14縣市陸續訂定自治條例並發布施行,包括: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嘉義縣、新北市、苗栗縣、臺北市、臺南市、彰化縣及南投縣。

劉家秀表示今(111)年上半年,以地方自治條例執行之電子煙查緝成果,針對販售電子煙、供應電子煙予未滿18歲者、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等違法態樣,計裁罰620件,當中以新北、台北、宜蘭、桃園、新竹等北部縣市最多。裁罰金額達新臺幣169萬元

國健署已請縣市政府對實體電子煙店面全面加強稽查,另外,有鑑於網路平台也是違法銷售電子煙之重要途徑,國民健康署自110年起,逐月監測網路販售電子煙及其相關配件之資料,轉請各網路平臺業者提供賣家之會員基本資料,再提供給各縣市後續查處。

對於賣家以假資料規避查處,國健署也請網路平臺業者刪除該賣家之電子煙販售資訊,並對該賣家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目前納入監測之網路平臺,包括:露天拍賣、蝦皮購物、PChome、7-11賣貨便、momo購物網等各大購物網站,以避免民眾因為好奇,而在網路平台購買電子煙。

除各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外,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涉藥事法第 22 條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所稱之禁藥,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意指居間介紹)、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似菸品形狀,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國民健康署呼籲「不嘗試、不購買、不推薦電子煙」。

劉家秀表示,國健署已將《菸害防制法》修法法條送立法院審查,上個會期已完成逐條審查,通過11條,仍有32條待協商討論。國健署盼能趕緊通過修法,讓管理電子煙有充足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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