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男子國道開車遭惡意檢舉,開23張罰單。示意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
李姓男子今年開車行走國道一號高速公路,遭人沿路跟車檢舉,從苗栗南下到台中44公里路程,短短25分鐘就遭檢舉23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打方向燈」,苦吞23張罰單共罰6萬9千元。李男認為遭惡意檢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苗栗地院最後以違反比例原則,撤銷18張罰單,讓他省下5萬4千元。
▲國道違規遭檢舉的情況非常普遍。(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今年1月11日上午10點多,李姓男子開車從國道一號苗栗南下到台中,短短25分鐘、44公里就遭人檢舉23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打方向燈」。警方受理後認為事證明確,開出23張罰單,每張開罰3000元,共罰6萬9千元。
李男收到罰單時當場傻眼,向監理單位申訴無效,遂向苗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他表示,檢舉人因為不滿被他超車,才會在後方跟車惡意檢舉,已違反比例原則,聲明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為,從檢舉影片內容可看到,李男在23次變換車道雖有用方向燈,但變換車道未完成就關閉方向燈,確實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然而,該條例也有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數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不得連續舉發的「比例原則」,最後撤銷其中18張罰單,改罰1萬5千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