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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遺留不動產出租 租賃所得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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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親屬生前持有不動產並出租,親屬過世後繼承人如果持續出租,則該繼承人需要對該筆不動產申報遺產稅以完成移轉過戶,另外這筆不動產租賃所得皆需計入繼承人綜合所得課稅。

當親屬過世時,家屬首先需在30天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隨後需在知悉繼承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過世者戶籍地的地方法院」提出「陳報遺產清冊」,確定過世者債務情況;若要拋棄繼承,則需在知悉繼承日起二個月內提出。

若繼承人確定繼承親屬財產與債務,則需在親屬過世六個月內(書面申請可延長三個月),持遺產稅申報書及書面文件向國稅局報繳10~20%遺產稅,也可直接從金融遺產單一查詢窗口匯入金融遺產資料或採用遺產稅額試算,線上報繳遺產稅。

另外,過世親屬名下有不動產時,繼承人要檢附遺產稅證明書,以書面或線上向地方稅務局查詢地價稅及房屋稅欠繳情況,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隨後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再到房屋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才算完成不動產過戶。

官員指出,若過世者遺留不動產,該筆不動產的價值為(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房貸餘額),例如張先生過世後,其女兒張小姐繼承張先生的房地現值500萬元的不動產,無房貸餘額,另有400萬元現金,因低於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僅需申報遺產稅,免課稅。

若該不動產為張先生生前長期出租給零售業者,每年租金為50萬元,自張先生過世後,依照租約,仍持續出租給該業者。則自張小姐繼承開始日起,該筆租金歸屬張小姐的個人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以租賃收入之43%計算其成本費用,剩下57%收入則列為張小姐所得課稅。

(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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