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超過50年者,在進行管理機關處分前,應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據報導指出,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文資法自2016年修法後,截至2022年3月底,全台計有23,636棟建物屋齡超過50年,卻僅有1.5%建物,約353棟提送至文化價值評估;其中在近6年來拆除的公有建物中,大約有2成的公有建物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形同違法拆除。
未訂罰則加上人力不足 恐成文資保護漏洞
監察院提及,超過50年公有建物在進行整建或拆除等處分前,管理單位應通知文化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若地方文化局刻意忽視或未依規定落實辦理,且未加強地方政府的管轄權以及相關罰則,恐形成文資保護制度的漏洞。
監察委員浦忠成亦指出,文資專家認為,若等到處分前才提送評估,將影響已完成的設計及規劃,因此有必要積極進行文資大普查,避免增加處分時程,影響有效利用。令人擔憂的是目前地方政府相關文資普查人力嚴重不足,也是評估無法落實的原因。主管機關在文資普查、評估專業人力規劃等是否妥當?對於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未經文資價值評估即行拆除,是否有違反立法意旨的疑慮?相關法令規範及制度運作機制有無檢討改進的地方?將詳細調查釐清。
(出處:監察院)
▲(圖/翻攝自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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