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康瑋/台北報導
▲台開負責人遭金管會開罰。(圖/記者吳康瑋攝)
台開公司因未在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2021年度、今年第1季及第2季財報,遭金管會證期局於昨(20)日公告依證交法規定,處該公司邱姓負責人新台幣72萬元罰鍰。
證期局指出,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報,並應在每會計年度第1季及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的財報。
證期局表示,該公司沒有依照規定補行公告申報2021年度、今年第1季及第2季財務報告,因此依證交法規定,對台開公司負責人開罰72萬元。而繳納期限為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完畢。證期局強調,若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證期局說明,該案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此外,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