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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檳榔攤男老闆環抱親臉女員工11歲女兒 法官認定性騷擾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女童遭大哥哥環抱親臉多次感覺噁心討厭,向學校反映提告。(圖/pixabay)

▲女童遭大哥哥環抱親臉多次感覺噁心討厭,向學校反映提告。(圖/pixabay)

台中市某檳榔攤男老闆去年見女店員的11歲女兒可愛,多次趁她不注意環抱、親臉,讓她感覺噁心、討厭。女童見母親曾制止無效,向學校反映後提告,業者喊冤辯稱是「像兄妹一樣的玩」。台中地院審結,認為男子雖未構成強制猥褻,但已構成性騷擾,由於雙方已和解,對方也撤告,最後做出公訴不受理處分。

判決書指出,女童母親3年前到太平一家檳榔攤當門市小姐,2人就住在工作地點的2樓。然而,女童卻指控,檳榔攤業者「哥哥」涉嫌在去年11月底,2次違反她意願,趁她不注意時雙手環抱她,還親吻臉頰長達3、4秒,讓她感覺很噁心,很不舒服。

此外,女童指控哥哥的惡行不只2次,而是有多次。她有時會推開,有時會跟母親反應,母親跟哥哥反映後,「會乖一陣子」後又故態復萌,但不會摸她胸部或下體等私密部位。她跟學校反映後,決定控告哥哥強制猥褻。

男子喊冤說,他沒有強制猥褻女童的意圖,跟她只是「像兄妹一樣在玩,親她一下而已」。
女童母親也說,檳榔攤老闆跟她的侄子差不多大,會覺得女兒與業者是「兄妹之間打鬧惡作劇」,不是侵犯女兒。她也把業者當成自己的孩子,會直接罵業者。

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子是在女童未明顯感受其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或壓抑時,即因女童立刻反應而離開停止,騷擾行為旋即結束。男子未對女童胸部、下體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做出發洩性慾的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但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的範疇。由於性騷擾防治法屬告訴乃論,女童及家長於審理期間已與男子達成調解,女童也已撤回告訴,最後裁定全案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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