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女子因13年前國中男師師生戀猥褻傷痛未平復,站出來提告。示意圖。(圖/資料照)
台中某國中導師13年前追求班上15歲女同學,2個月內到摩鐵、溫泉會館或在車上親吻甚至摸私密處。女方父母發現後,男老師簽下切結書保證不會再聯繫,因此沒報案。然而,少女2年前參與勵馨基金會講師培訓課程,感覺自己仍無法釋懷報警提告。男師雖抄佛經、下跪哭求輕判,台中高分院仍依《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猥褻罪共9罪,合併判處1年6月。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28歲女子13年前就讀太平區某國中三年級升學班時,因男導師追求她,在她同意下,98年5月到7月間,男師帶著少女在自己的車上,或是到汽車旅館、溫泉會館、電影館包廂等處,做出情侶親嘴及觸摸私密處等行為。
女子家長知道後大怒,找男師興師問罪,男師當下簽下切結書,表示不會再跟少女見面。家長擔心事情張揚會影響女兒,並增加心理壓力,沒有報警提告。
少女11年後已長大成人,109年到立新基金會參與講師培訓課程,這才發現自己對於國中那時的事情,仍耿耿於懷,深受影響,決定報警提告男師。
已婚育有2名子女的男師立刻坦認犯行,甚至抄佛經、寫道歉信,甚至當庭下跪痛哭表達歉意。他也說妻子目前懷孕中,還要扶養父母,希望女子原諒,也求法院輕判。
一審認為,被害女子承受多年傷痛,不願與男師和解,希望從重量刑,最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猥褻罪共9罪,每罪判處3月至5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1年6月,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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