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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式爐在教室煮糖葫蘆被燙傷!女學生提國賠141萬 結果出爐

社會中心/鄭餘蓉報導

女高職生在校烹煮糖葫蘆燙傷,事後提出國賠求償141萬餘元,台中地方法院予以駁回。圖為台中地院外觀。(圖/資料照)

▲女高職生在校烹煮糖葫蘆燙傷,事後提出國賠求償141萬餘元,台中地方法院予以駁回。圖為台中地院外觀。(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女高職生和同學在教室使用卡式爐,練習烹煮園遊會要販賣的糖葫蘆,卻在過程中發生燙傷意外,導致女高職生的左手掌二度燒傷,於是提起國賠,求償141萬餘元。案經審判,台中地方法院一審予以駁回,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19年4月間,女高職生方主張,班導師要求學生攜帶食材、鍋具、卡式爐等物品到校,以練習烹煮園遊會所要販售的珍珠奶茶、奶酪、糖葫蘆等食物,於是她和同學便前往實習教室,將2張桌子併成1張桌子,並將卡式爐置於桌上製作糖葫蘆。

女高職生方認為,任課老師和班導師怠於執行在場保護、監督之職務,結果烹煮糖漿的鍋具因併桌不穩而翻落,鍋具內糖漿即淋至她的左手掌,導致左手掌二度燒傷,於是提起國賠,求償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除疤費用、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精神慰撫金等,共141萬餘元。

但校方反駁,學生是在下課時間於教室烹煮糖漿,並非實習課上課時間,女學生主張任課老師有怠於在場保護原告之過失,應無理由。而且班導師平時有告知學生用火前須通知老師到場陪同,也曾指示應在到校之前完成糖葫蘆的製作,再帶到學校試吃,並沒有同意學生攜帶卡式爐、鍋具到校,因此應無怠於在場保護、監督之過失

法官認為,學生在開火烹煮糖漿前未徵詢班導師同意,班導師無從知悉學生有在教室自行併桌開火烹煮糖漿的危險行為,無法預見燙傷意外,自難認定對事故的發生有注意能力,因此任課老師和班導師亦無未盡在場保護、監督等注意義務之過失,一審駁回國賠請求。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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