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養女兒十二年才發現是小王的!林姓男子12年前喜獲女兒,這段期間也對女兒疼愛有加。卻在去年無意間聽到老婆對女兒說叫陳姓男子「爸爸」,這才發現女兒不是自己親生,憤而提起通姦告訴,沒想到檢方判定通姦罪追訴期為5年,已超過追訴期,最後全案不起訴。
▲示意圖(圖/攝影者Kayla Kandzorra, flickr CC License )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林男表示,陳男明明知道妻子已結婚,還是與她交往還發生關係產下一女,去年無意間發現此事提告。但檢方推定林男妻子受胎時間為91年6月至10月間,刑法通姦罪追訴期為五年,94年1月7日修正後,追訴權時效變更為10年。但檢方認為本案發生前後有法律變更,因修正前有利被告,本案適用舊法規定,因此追訴期只到96年10月間,所以無法行使追訴,林男只能自認倒楣。(整理:實習編輯林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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