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明堂、林海全/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施姓男子三度酒駕被移送法辦,聽朋友建議,以為騎腳踏車就不算酒駕,因此他買了一輛電動腳踏車,沒想到酒後騎車撞到路邊車輛,警方到場處理,男子辯稱自己用腳踩,沒有靠電動引擎,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發現他有催動把手,因此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嫌犯酒後騎電動腳踏車。
警方:「他就這樣過去了。」
▲警方查閱監視器畫面。
警方就是靠著這一段畫面,認定男子涉嫌酒駕,因為他根本沒有踩的動作,倒是右手似乎還有扭動把手,加油門的動作。
▲警方表示嫌犯並未用腳踩電動腳踏車。
西區派出所副所長謝瑞偉:「行進速度很快,也發現他沒有用腳踩電動輔助自行車。」
▲嫌犯花一萬多元買的電動腳踏車。
這輛腳踏車就是施姓男子花一萬多元買的交通工具,他有三次酒駕紀錄,聽了朋友的話,酒後騎電動腳踏車以為不會違法,沒想到他酒後肇事,沒有用腳踩,反而觸法。
西區派出所副所長謝瑞偉:「用人力來行駛電動輔助車,是以電力做為行進的作用來源,很明顯的違反(刑法)。」
▲電動腳踏車酒駕刑責。
警方指出,酒後騎腳踏車被發現可依法開罰300到600元,如果拒測罰1200元,但是如果使用引擎動力騎車等同於駕駛機車一樣,除了罰錢,酒測超標還是得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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