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務部列舉28項可能會構成賄選、6項可能不會構成賄選行為。(圖/資料畫面)
日前最高檢察署修正「賄選犯行例舉」,法務部18日函釋各地檢署、調查機關辦案參考。此次修正分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態樣,以及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行為」,包括30元以下文宣品。另特別將「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列入為新的賄選手法。
法務部表示,現行供檢警調單位參考的「賄選犯行例舉」,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今已10多年未隨社會變遷、賄選犯行變化進行修正,因此日前指示最高檢察署,蒐集最新實務見解及判決等,研議修正或補充。
經徵詢各地檢署意見、彙整相關案例、司法院解釋、座談、學術見解等資料,最高檢將「賄選犯行例舉」修訂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作為各檢察、執法機關查察賄選時的參考。
法務部說明,此次修訂分為2部分,一是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犯行,包括幽靈人口、假訊息及黑函等;期約放棄競選,就是所謂的「搓湯圓」;利用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貨幣等新興數位工具進行賄選者。最重要的是,新增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犯罪類型。
另一部分為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的行為,包括贈送價值30元以下「文宣品」。但如果是非文宣品,例如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且以化整為零方式發放,檢察官仍須依法發動偵查,認定是否構成賄選。
至於選舉期間,不少活動中會見到發放貢丸湯、炒米粉等,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便餐,不逾越社會常情下,原則上也不涉及賄選。
法務部強調,該些行為態樣,皆彙整過去實務見解,舉例供參,發生實際個案要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應該還是由檢察官視案件個別情狀認定、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