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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所長包庇色情業、放酒駕記者!市府送懲戒「過時效」法院判免懲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前所長薛鑑文涉嫌包庇色情業者,並縱放酒駕記者,遭桃園市府送懲戒。(圖/翻攝自Google Map)

▲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前所長薛鑑文涉嫌包庇色情業者,並縱放酒駕記者,遭桃園市府送懲戒。(圖/翻攝自Google Map)

桃園警分局前派出所所長薛鑑文,2011年遭檢舉包庇轄區色情業者,檢調在監聽過程中,又發現薛鑑文還放行酒駕的平面記者,但桃園市政府今年6月30日才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一審認定薛的行為已經過了舊法的追懲時效10年,判決免議,市府上訴遭駁回確定,也就是說薛鑑文因此不用被懲戒。

薛鑑文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擔任同安派出所長,明知轄內有色情按摩護膚店,卻打電話給鄒姓業者,稱「現在外面傳得很難聽,不知道誰檢舉的,叫你們小姐不要亂講話」、「我今天會叫人過去臨檢」。另外,檢調在監聽過程中,又發現他在2011年3月21日接獲桃園平面記者的電話,告知因酒駕擦撞路旁停放的小客車,薛為袒護吳姓平面記者不受裁罰及追訴,親自趕赴醫院並向警員表示案子由他來處理,吳抽血換算酒精濃度高達0.91毫克,但薛鑑文遲遲未到醫院拿血液檢驗報告,後續也沒有處理吳違規事件,讓案子過了3個月的舉發時效,讓吳免罰4萬9500元罰鍰。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將薛依圖利等罪判刑6年,但二審高院認為,薛被訴包庇色情業者,檢方提不出證據證明,只構成洩密罪,但他讓吳詠平免受裁罰,構成圖利罪,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今年6月份,高院更一審依速審法減輕刑期,判薛鑑文合併執行3年2月,褫奪公權3年。

桃園市政府今年6月30日將薛鑑文移送懲戒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移送日期距薛行為終了之日已經超過10年,過了舊法的追懲時交,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免議,桃市府不服提出上訴。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薛鑑文違法失職行為終了2010年及2011年之日起,至案件移送懲戒法院今年6月30日之日止,已逾10年之懲戒權行使期間,認為一審判決無誤,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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