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北報導
▲台鐵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圖/中央社)
台鐵普悠瑪出軌事件造成18死、215人受傷大意外,宜蘭地院一審時認定,列車駕駛員尤振仲被依照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案件上訴第二審,尤男仍否認犯罪,辯稱自己沒有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也沒有超速。全案於27日宣判,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回顧整起事件,2018年10月21日下午5時許,6432次普悠瑪自強號列車由樹林車站開往台東車站,經過蘇澳鎮新馬車站時,列車以141km/h進入半徑306公尺的新馬站彎道,超過速限75km/h,導致列車前進方向第1節車廂右側車輪浮起後出軌並向左側傾覆,隨後第2至8節車廂也相繼出軌,扭曲呈「W」字形,最後造成18死、215傷的慘劇。
經宜蘭地檢署調查,司機員尤振仲在下午4點多就已經發現列車異常,並進行回報,但未經允許下,就貿然關閉ATP,並超速進站釀禍,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起訴尤振仲、時任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3人。對此,宜蘭地院一審時認為,尤振仲關閉ATP、加上超速達140公里,是造成意外主因,且認為尤振仲犯後否認犯行,無悔意,依過失致死罪將尤判刑4年6月,柳、吳2人均獲判無罪。
不過尤振仲的律師主張,尤無過失,應判無罪,或者認定有違失,則應輕判,再提上訴。27日上午宜蘭地院二審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宣判,依過失致死罪將尤判刑4年6月,柳、吳2人均獲判無罪。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