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基隆報導
▲基隆男子刻意丟下現金再報案,錢卻被刑警打公文領走。(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基隆市1名劉姓偵查佐,去年9月處理1件7800元的拾得物案件時,竟利用同樣被人拾獲的身分證,製作領取遺失物公文並私吞這筆錢;失主得知現金被冒領後,遂向警方反映此事,全案才得以曝光。基隆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劉員。
檢警調查,基隆市1名中年男子,因不滿曾被警員開罰單,酒後前往派出所門口撒錢,身上的7800元全丟在地上,他撿起來後宣稱自己撿到錢,並要求值班警員受理報案,否則就要檢舉對方吃案;值班警員明知該筆現金為男子所有,經口頭勸退對方無效後,為避免進一步衝突,只好依規定受理報案,並將該筆現金送交偵查隊辦理公告招領。
孰料,事隔一個月後,失主再度前往派出所,並表示現金是他刻意丟下,卻收到警方公文通知,始知錢被人領走,他認為公告期間未滿,理應自己才能領回這筆錢,並懷疑錢被人私吞,警員亦察覺有異,遂向分局通報此事。
督察組調閱拾得物公文後發現,現金是由1名黃姓女子領走,而且負責處理拾得物的偵查佐當天休假,改由劉姓偵查佐返隊協助處理;警方通知黃女到案說明,黃女表示自己並非失主,亦未領走這筆錢,她只是去領取遺失的身分證。
劉員眼見事跡敗露,起初宣稱他是擔心公文累積太多,才會幫忙處理,又剛好看到黃女身分證,誤以為她就是失主,才會製單讓黃女簽領,但現金竟下落不明,事後劉員才改口坦承犯行,全案訊後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等罪嫌函送法辦。
檢方認為,劉姓偵查佐私吞遺失物的行為,明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將面臨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加上劉員偽造公文冒領現金,已涉犯偽造文書罪,遂依法將劉員起訴。
基隆市警局表示,劉員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違法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已由警政署核定停職;這次劉員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被起訴,核定劉員繼續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