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文/陳曼羚
李先生在設立公司時,向朋友小陳承租辦公室。公司設立完成後,被會計師提醒,在支付房租時要記得扣繳稅款,隔年一月也要記得申報房東的所得,這是怎麼一回事?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89條規定,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組織向個人承租房地時,公司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必須主動先替房東扣繳租金10%的稅款並申報,若未依規定扣繳,公司負責人將被國稅局裁處漏稅額1倍至3倍以下罰鍰,房東也會被裁罰漏報所得稅額。
稅款未繳交國庫 最高關5年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負責人必須在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也要在隔年1月底前開立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提供國稅局查核。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依照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國稅局官員舉例,A公司2021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先生(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房租為每月40萬元,並由A公司負擔10%扣繳稅額4萬元,房東每月實際收到租金新台幣36萬元,但房東每月租金收入應該為40萬元;A公司因代房東繳稅,應視同支付租金,在扣繳稅款時,應包含扣繳稅款在內的給付總額。
因此A公司老闆應在隔年1月底前填寫,租賃所得給付總額480萬元(40萬元*12個月=480萬元),以及扣繳稅額48萬元(4萬*12個月=48萬元)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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