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人權協會辦TDR研討會。
雖然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目的,係將第二上市(櫃)外國公司來臺之相關有價證券,在我國募集、發行及買賣之管理、監督,用證券交易法規範,而此舉用意即係要將臺灣存託憑證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但卻因為法條文字用語不明確,導致最高法院荒謬的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與臺灣存託憑證無關。
臺灣存託憑證既不在900號公告核定範圍,而「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85年2月6日改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亦非核定依據,因此,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縱使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最高法院卻又認為本條與臺灣存託憑證無關。
今年5月份立法院財委會在該次修法並未解決臺灣存託憑證法律明確性問題,導致臺灣存託憑證在證券交易法上之定位至今不明,而行政、司法機關各自解讀的行為,也造成亂象橫生,以如此充滿爭議及不確定的法條對人民進行刑事處罰,不但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影響司法審判公正性,更對於人權侵害甚鉅,因此,確實有必要透過修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將該條文所規範的對象臺灣存託憑證TDR寫清楚,從根本解決問題。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最被期待的就是司法改革,也親自主持司改國是會議,而司改國是會議結束至今邁入第5年,其中包含「冤案檢討機制」、「刑事冤案特別救濟制度(CCRC)革新」、「刑事通常審判程序改為卷證不併送」等,攸關避免冤案的部分,至今仍未獲得落實,變成沒有具體進度、被遺忘的決議。
因為當初99年立法院國民兩黨一共有9位立法委員提案增修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就是為了要解決第二上市櫃公司來台發行的台灣存託憑證法律適用問題,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主義!但因為當時立法有缺漏未將該條文所規範的對象台灣存託憑證TDR寫清楚,導致數起冤獄產生,因此呼籲儘快修法,使臺灣存託憑證法律地位得以明確,避免冤案叢生,以落實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