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套!余正煌律師被要「自己想辦法」調林智堅戶籍地 法官調了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依職權自行調閱林智堅的戶籍資料,余正煌的律師團可鬆一口氣了。(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法官依職權自行調閱林智堅的戶籍資料,余正煌的律師團可鬆一口氣了。(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控告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論文抄襲案,一度因為法官要求余正煌律師「自己想辦法」查林智堅的戶籍地址,引發爭議。余正煌的委任律師團11日發出聲明表示,經閱卷得知,法官已於4日依職權調閱戶籍地址,對此表達尊重。

日前開庭,余正煌的委任律師表示,法官要求他們需在2周內提供林智堅的真實姓名、戶籍地址等資料,否則駁回訴訟。因要查他人的戶籍資料,需有法院函文,但法官卻要他們「自己想辦法」,引爆法界爭議。

律師11日發出聲明表示,已經依刑事訴訟法、歷年最高法院見解自訴要件,將林智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任職新竹市長期間的照片等,陳報給法院。不過也在閱卷後發現,法官已經自行依職權,調閱林智堅的個人資料,對此,律師團表示尊重,也對於釐清雙方爭議,具有高度正向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訴狀應記載被告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等足資辨別的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犯罪的日、時、處所、方法。

因此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的特徵,目的在確定所追訴者究係何人。如就自訴狀及其他書狀之記載「在客觀上已能確定所追訴之人時」即難謂自訴程序違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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